水文地質

飲用礦泉水的認可與批準

  礦泉水必須經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認可、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開發
 
  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由衛生、輕工和地礦主管部門派員組成。掛靠單位為國土資源地質環境司,負責辦理批準發證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負責跨省銷售和出口礦泉水技術鑒定。
 
  凡報請國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的礦泉水,必須提交飲用天然礦泉水開發評價報告16份,省級鑒定證書和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委員會(組)或掛靠單位的公函。沒有成立礦泉水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提交省地質礦產局(廳)地質環境管理處推薦函。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泉水技術評審鑒定機構由省政府批準,或由同級地礦、衛生、輕工等主管部門派員聯合組成,掛靠單位為省地質礦產局(廳)地質環境管理處。
 
  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機構對所審查的礦泉水,除審查報告外,還應派專家對礦泉水水源地的地質環境、衛生環境、生產條件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國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必要時派專家進行現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