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供水水文地質基本問題

  水文地質條件:(哪兒有含水層?,地下水是怎樣循環的?)
  同義語: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核心瓶頸問題是含水層空間分布,配合地質推斷,需鉆探工程、物探工程等來確定。
  需要回答:有含水層嗎?什么巖性?在什么位置?
  和周圍非含水層的接觸關系(含水層結構)?地下水是怎樣循環的?
  富水性及分布
  (開采技術條件與單井產量,即好開采嗎?(相當于固體礦產中的品位)
  考慮經濟技術條件(開采深度與層位、井徑井深井結構、泵型等)約束前提下的單井涌水量。
  富水性分級:在相同井型結構、降深條件下,單井涌水量數值區間分級。
  實際確定方法:①多落程抽水試驗;②地質推斷。若井型結構、降深值不同,需要近似換算。
  地下水資源量?(地下水補給量,有多少?):
  勘測出項目區內,各種地下水補給量,并求其總和。專門水文地質學中講述具體確定方法(有些量不易測,需利用水均衡原理反算、或間接測量、或配合地表水文學方法估算)。
  地下水資源量:在一個水文年內,各種形式補給(進入)含水層的水量之和(萬方/年或億方/年)。各種補給量及系數的確定方法,參見《水文地質勘察規范》和《專門水文地質學》教材。  地表水資源量(參照對比):在一個水文年內,河流的總徑流量(萬方/年或億方/年)
  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地下水儲量,分B、C、D級)
  (針對推薦的或存在的集水建筑物類型與布局,在五項約束條件下,可采出多少?)
  允許開采量,是受經濟、技術、環境、社會約束下的開采量。當開采布局、集水建筑物、開采方式不同時,允開量是不同的。
  允許開采量: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結合具體的取水方案,評價允許開采量大小。
  允許開采量定義為:在整個開采期間內
  ⑴集水建筑物水量不會減少(或雖減少,但開采量能滿足要求);
  ⑵動水位不超過設定數值范圍(間接體現開采技術條件與運行成本);
  ⑶水質不惡化,水質、水溫變化在容許范圍內;
  ⑷不影響已建水源地或其它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不發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現象;
  ⑸開采方案技術經濟條件合理。  地下水水質及其評價  天然(或開采前、現狀條件下)地下水水質,開(擴)采后水質變化趨勢。